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005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孟旭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旭东,谢克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572-1号申请执行人孟旭东。被执行人谢克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谢克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克珠于2013年5月9日前履行(2012)长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克珠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克珠有一套位于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东侧2层70.04㎡混合结构的经营性房屋【产权证号长房500088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克珠位于长丰县庄墓镇合淮路北段东侧2层70.04㎡混合结构的经营性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长房50008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