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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2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阮怀明与管怀宽、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1-02910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怀明,管怀宽,阮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910号原告:阮怀明,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管怀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阮萍,女,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阮怀明与管怀宽、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阮怀明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管怀宽、阮萍价值58万元财产,金凤林以其位于郊区杏花村镇松竹居委会1幢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阮怀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管怀宽、阮萍银行存款58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金凤林位于郊区杏花村镇松竹居委会1幢房屋(权证字号:合郊房权证郊字第××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