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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茂宝与李明琴、刘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茂宝,李明琴,刘国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郑茂宝。被告:李明琴。被告:刘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茂宝与被告李明琴、刘国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茂宝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明琴、刘国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茂宝撤回对被告李明琴、刘国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茂宝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