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民一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274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粮农。委托代理人刘毅刚,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好子女扶养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