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0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甄茂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茂丽,金维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087-1号申请执行人甄茂丽。被执行人金维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金维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维胜于2013年9月30日前履行(2013)长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维胜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维胜有一套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22号11幢203室78.26㎡的房屋【产权证号合庐1300606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维胜位于合肥市亳州路322号11幢203室78.26㎡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庐1300606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