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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秦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审判员  苏翔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