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陈与余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李陈,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代理人:陈宗清。被执行人:余兴华,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银行职员。本院在执行李陈与余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余兴华所欠申请人李陈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执行人余兴华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20000元,余下本息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案件执行费1450元由被执行人余兴华负担。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松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付 蓉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