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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齐庆涛与齐美华、刘晓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庆涛,齐美华,刘晓彤,齐东风,齐东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齐庆涛。被执行人齐美华。被执行人刘晓彤。被执行人齐东风。被执行人齐东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612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齐庆涛与被执行人齐美华、刘晓彤、齐东风、齐东浩等五人依法继承魏其贞(身份证号××、齐思臻(身份证号××)两人的存款。经查,被继承人魏其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龙池分理处有存款40000元,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继承人魏其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龙池分理处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齐兴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