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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乔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6)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00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乔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已确认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