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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王景辉、余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王景辉;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1148号 申请人:王景辉。 申请人:余丹。 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景辉、余丹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戴猛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王景辉、余丹于2013年7月19日在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办事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景辉、余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戴 猛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朝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