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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万秀敏与李春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敏,李春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万秀敏,住隆化县。被告李春才,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秀敏与被告李春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秀敏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秀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万秀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震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