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织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宣告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织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住织金县珠藏镇骂丫村上寨组。被申请人杨某某,女。申请人罗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某申请称:被申请人杨某某与我儿子何某于1991年3月21日同居生活,于1994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何某某,1997年1月6日生育次子何某某,2001年1月11日生育三子何某某。何某于2000年8月15日死亡。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0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杨某某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某某,女,生于1978年2月21日,苗族,农民,住织金县珠藏镇中部村小岩脚组,系申请人罗某某之儿媳。被申请人杨某某与申请人之子何某于1991年3月21日同居生活,双方于1994年12月17日生育长子何某某,1997年1月6日生育次子何某某,2001年1月11日生育三子何某某。何某于2000年8月15日死亡。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0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何某某、何某某由申请人罗某某抚养,且无其他抚养义务人。何某与被杨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失踪人杨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杨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04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无下落,申请人罗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国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