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圣大利皮革有限公司与张隆发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州市圣大利皮革有限公司,张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市圣大利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靖淼。委托代理人:吴楠。委托代理人:孙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隆发。再审申请人温州市圣大利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大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隆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温民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圣大利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与张隆发之间原先确系劳动关系,但至2010年2月21日双方签订《干法线承包协议书》等协议之后,变更为承包关系。因此其无须为张隆发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及失业保险金。圣大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干法线承包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干法线承包补充协议书》复印件两份、《干法线承包补充协议书之二》复印件两份。圣大利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圣大利公司在一、二审中主张张隆发于2012年6月7日自动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并以张隆发不愿意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份的社保费导致无法办理为由,认为其无需为张隆发补缴社会保险。其再审申请称双方法律关系从2010年2月21日起由劳动合同关系变更为承包合同关系,与一、二审的主张相矛盾,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其提交的证据《干法线承包协议书》、《干法线承包补充协议书及《干法线承包补充协议书之二》,不属于再审新证据。综上,圣大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州市圣大利皮革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