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段桂玲与徐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XX,徐XX,夏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971号原告段XX。被告徐XX。被告夏XX。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XX与被告徐XX、夏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XX撤回对被告徐XX、夏XX、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