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宝与被告西安市王河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宝,西安市王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80号原告马玉宝,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王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宝与被告西安市王河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宝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0元,其余4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