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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04号原��高某某,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韦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和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十月举行结婚仪式,2003年8月20日办理结婚证,2003年生育杨静某,2011年生育杨锦某。结婚十年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都能忍让。次女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由争吵变为殴打。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特具状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锦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给付抚养费,至18周岁,杨静某随被告生活,原告给付抚养费至18周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我与原告高某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0月16日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3年8月9日,原告生育长女杨静某,2011年2月25日,原告生育次女杨锦某,两孩子现都在被告杨某某家中。2003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财产有长虹牌32吋液晶电视机一台,格兰仕挂式空调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一台,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共同债务有800元。2013年8月31日,原告高某某从被告杨某某家外出至今。以上事实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2、本院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的谈话一份,可证双方婚后子女及共同财产情况。以上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互相尊重,维护和睦、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在婚后生活中,发生纠纷,均应理智对待,谨慎处理,现原告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加之原告起诉离婚前双方一直共同生活,可见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高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