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叶绍芬与吴在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绍芬,吴在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高法金民初字第239号原告:叶绍芬,男,汉族,1937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吴在铨,男,汉族,1950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绍芬诉被告吴在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绍芬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绍芬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绍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元,由原告叶绍芬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