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城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顾宏生与江苏中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宏生,江苏中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顾宏生,市民。委托代理人韩亚国。被告江苏中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一组(迎宾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宝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海林。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宏生诉被告江苏中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宏生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中坤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宏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顾宏生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