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濮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爱云与赵文帅、木俊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云,赵文帅,木俊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吴爱云,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文帅,男,成年,汉族。被告:木俊花,女,成年,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云诉被告赵文帅、木俊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10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齐静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社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