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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二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义双与冯立赞、李素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双,冯立赞,李素兰,李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二初字第1287号原告张义双,男,1972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冯立赞,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素兰(系冯立赞之妻),女,1957年6月9日生,汉族。被告李金辉,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双与被告冯立赞、李素兰、李金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义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义双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义双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