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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民初字第209号原告:何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