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曹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杰,乔泽年,董红,董士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执字第1846号申请执行人曹杰,居民。被执行人乔泽年,居民。被执行人董红,居民。被执行人董士旭,居民。申请执行人曹杰与被执行人乔泽年、董红、董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邳民调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乔泽年、董红偿还曹杰借款本息23万元,自2012年11月起每月支付2万元,余款至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董士旭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义务,曹杰可就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同时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泽年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镇人民南路中医院宿舍X号楼X单元X室房地产已被查封,现已进行司法评估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乔泽年的财产已经进行司法评估程序,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邳执字第184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