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二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甘卫林、龚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丽琴;甘卫林;徐世光;龚丽梅;玉林市宏大物流有限公司;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二初字第496号 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业县玉贵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荣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博,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经理,住该社。 被告甘卫林,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龚丽梅,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被告徐世光,1957年7月出生,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李丽琴,女,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玉林市宏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世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甘卫林、龚丽梅、徐世光、李丽琴、玉林市宏大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被告甘卫林、龚丽梅所共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桂K×××××,品牌号码:福田牌BJ4257SMFJB-S2,车辆识别码:LVBS6PEBIAH005725,发动机号码:1610B029528)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牌号:桂K×××××,品牌号码:梁山东岳牌CSQ9400CLXY,车辆识别代号:LMA93NGC2A0002088号)进行扣押,案外人徐小丽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桂K×××××号奥迪牌小轿车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甘卫林、龚丽梅所共有的用于借款抵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为:桂K×××××)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牌号:桂K×××××)予以扣押(详见清单)。 被扣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损毁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起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立标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