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97号原告:马某,被告:程某,原告马某为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一男,女儿今年22岁,现就读于湖州师范学院,儿子今年14岁,在东皋初中读书。结婚伊始感情还不错,之后双方又平平淡淡地过了10多年。与此同时被告又是个虔诚的基督教徒,早在儿子出生之前就开始信基督教,在信仰基督教的过程中,又中了邪教,具体表现为抛儿弃女,不顾家庭,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于今已有4个年头,期间偶尔晚上回来一次,次日就走了,离家出走的这些年连儿女都没有见到,去年7月份之前偶尔还有电话联系,8月份以后就了无音信了。这些年来,原告家庭的负担,精神的痛苦,只有自己知道,对照电视里面介绍的情况,被告加入的组织很有可能是“全能教”。原告曾于2012年12月23日向贵院提起诉讼,2013年4月9日撤回起诉。故再诉请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马某曾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程某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金武东民初字第3号裁定书: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原告马某于2013年4月9日收到上述民事裁定书。被告程某的民事裁定书进行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6月9日生效。而原告马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的时间为2013年10月16日,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松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骆 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