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曾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东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