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建华陶瓷厂申请执行王汝田、牛文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建华陶瓷厂,王汝田、牛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建华陶瓷厂。被执行人王汝田、牛文龙。唐山陶瓷集团唐山市建华陶瓷厂申请执行王汝田、牛文龙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的(2009)北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50000元,已执行32468元,剩余175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