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鼎江投资有限公司,陈舒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395号申请���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军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舒雷。被执行人陈舒雷,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65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8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江投资有限公司和陈舒雷应于2013年9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全额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贷款本金5471324.06元及利息2414860.95元(暂计至2013年4月10日,其后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6750.7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江投资有限公司、陈舒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1324.06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静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