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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连云银山新型建筑材料厂与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连云银山新型建筑材料厂,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53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银山新型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王同勤,厂长。被执行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元,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银山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港商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201.5元(含逾期履行罚息、执行费),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