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年与被告秦晓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年,秦晓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一初字第0834号原告徐年,男,1977年2月16日生。被告秦晓东,男,1991年8月22日生。原告徐年与被告秦晓东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赵义东独任审理。原告徐年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年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义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