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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烟台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秉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牟民三初字第348号原告:烟台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世纪花园小区。组织结构代码:66672291-5。法定代表人:于铭,经理。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秉珍。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秉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