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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雅绒与魏西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绒,魏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王雅绒,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被执行人魏西峰,男,1982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申请执行人王雅绒与被执行人魏西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富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雅绒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000元。本案立案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雅绒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富民初字第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董有仁人民陪审员  郝 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京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