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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罗寻慧与谢育吾、周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寻慧,谢育吾,周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罗寻慧,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谢育吾,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成华,女,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罗寻慧与被告谢育吾、周成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降雄与代理审判员潘惠仪、人民陪审员李景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寻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育吾、周成华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谢育吾是同乡,又是谢育吾的塑料原料供用商。2012年6月初,谢育吾与原告联系,以投资的广东科好饮水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并答应一个月偿还。原告于2012年6月16日赶往谢育吾于顺德的公司,并通过银行向周成华的账户转账600000元,谢育吾亦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为4%。借款至今,经多次催讨未果,2013年1月底两被告逃匿,去向不明。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00000元,利息1068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并延续计算至清偿之日),共计70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居住证历史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借条原件1张、中国农业银行取款业务回单原件1张,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600000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息4%。被告谢育吾、周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认证意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6月16日,谢育吾出具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到罗寻慧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正,月利息4%。同日,罗寻慧向周成华转账600000元。另查,谢育吾与周成华于1987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第一,本案所查明的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第二,关于尚欠的借款本金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其已依约向谢育吾提供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有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据等佐证。谢育吾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原、被告没有书面约定借款期限,而被告已下落不明,原告现请求谢育吾立即归还600000元借款本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第三,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合同约定月利息为4%,现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该请求没有超出合同约定,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第四,关于周成华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因为涉案借款发生在谢育吾与周成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罗寻慧据此主张周成华应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罗寻慧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谢育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罗寻慧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周成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0868元,由被告谢育吾、周成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降雄代理审判员  潘惠仪人民陪审员  李景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辜 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