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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伟豪、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远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周伟豪,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远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黄昌华。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黄均健,、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浩明,董事长。原审被告:清远市远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周伟炽。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黄均健,、律师助理。原审原告:周伟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刘俊杰、黄均健,、律师助理。上诉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清远黄腾峡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清远市远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伟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查,上诉人的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于2013年9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本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至今未收到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按上诉人清远市远峰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