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法行非审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赵海帅等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彩华,赵海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广法行非审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宗县城。法定代表人赵立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彩华,女,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执行人赵海帅,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3)32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3)32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彩华、赵海帅夫妻计划外生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3)32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人民陪审员 史爱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