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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车纪财诉被告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杨超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纪财,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杨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车纪财,男,生于1962年3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张家窑村。委托代理人党东峰,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斗中南路。法定代表人张荣辉,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米宏伟,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超,男,生于1984年1月23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纪财诉被告陕西兴业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杨超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其亦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纪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9元,减半收取105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