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行审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1)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项延豹;李苏燕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温苍行审字第483号 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 被申请执行人项延豹。 被申请执行人李苏燕。 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钱计生征字(2013)第30011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苍钱计生征字(2013)第30011号行政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92000元。2013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苍钱计生征字(2013)第30011号行政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华树 审 判 员 范则共 审 判 员 白少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林其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