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法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蒋生成、蒋某丙、蒋某甲、蒋某乙、蒋丁木与张克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生成,蒋丁木,蒋某丙,蒋某甲,蒋某乙,张克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法民初字第171号原告蒋生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家朝,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丁木,男,汉族,系蒋生成之父。原告蒋某丙,男,汉族,系原告蒋生成之子。原告蒋某甲,女,汉族,系原告蒋生成之女。原告蒋某乙,女,汉族,系原告蒋生成之女。原告蒋某丙、蒋某甲、蒋某乙的法定代理人蒋生成。被告张克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生成、蒋某丙、蒋某甲、蒋某乙、蒋丁木与被告张克朋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生成、蒋某丙、蒋某甲、蒋某乙、蒋丁木于2013年10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生成、蒋某丙、蒋某甲、蒋某乙、蒋丁木撤回对被告张克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华审 判 员 邓红亮人民陪审员 周十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