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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奉化市宇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溪口富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宇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宁波溪口富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285号原告:奉化市宇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址:奉化市东郊开发区岳林东路375号。法定代表人:韩建浙,总经理。被告:宁波溪口富林服饰有限公司,住址:奉化市溪口工业区永和路5号。法定代表人:樊海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宇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溪口富林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宇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宇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宇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奉化市宇衣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锡芬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