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濮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助审员  刘振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世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