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何维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何维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214号原告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25-1-1号。法定代表人谭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天霞,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何维恒。原告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维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盛天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治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诗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