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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徐甲与被告潘××、高××、徐××民间借贷纠纷与潘××、高××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潘××,高××,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853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徐乙、龚××。被告潘××。被告高××。被告徐××。原告徐甲与被告潘××、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及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潘××、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甲诉称:2011年2月22日,被告潘××、高××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被告徐××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潘××、高××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也没有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潘××、高××返还借款140000元;2、被告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潘××于2011年2月22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约定分两笔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被告徐××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潘××、高××于2011年7月15日办理离婚手续,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潘××辩称:本案所涉借款属实,借款后我确实没有还过钱,但现在没有能力归还,还要等到我出狱后还钱。被告徐××辩称:原告要求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属实,但是我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借款还是要等潘××出狱后再想办法归还。被告潘××、徐××均未提交证据。被告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被告潘××、徐××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徐甲及被告潘××、徐××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22日,被告潘××向原告徐甲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分两笔归还,第一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归还,第二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同时,被告徐××为被告潘××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月23日,原告将借款140000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潘××。另查明,被告潘××、高××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1年7月15日在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被告潘××于2011年2月22日向原告徐甲出具借条确认借款140000元,并约定分两笔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潘××在与被告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潘××、高××经催讨仍未归还,显系违约,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徐××为被告潘××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借条约定的归还期限届满后,被告潘××未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应在保证期间和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甲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二、被告徐××对被告潘××、高××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3750元,由被告潘××、高××负担,被告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熊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