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8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军辉诉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及李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辉,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李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870-2号原告高军辉,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古桥乡王科庄村*组。委托代理人李宏岩,河南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军,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西侯村。被告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峰,任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顺源路**号。被告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怀显,任公司董事长住址地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南罗村文昌路288号。被告李彦峰,男,198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号院*号楼附**号。本院受理原告高军辉诉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昊泰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及李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并未在高军辉与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不是合同当事人,借款合同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对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高军辉将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不能适用借款合同的约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高军辉与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已明确约定纠纷司法管辖权在贷款方住所地法院,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又用另页的形式为郑州市恒泰电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合同形成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本身并未对管辖权进行约定,则本案管辖权应以主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为准,因此,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群鑫铝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国领审判员 李翠琴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