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玉与被告夏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玉,夏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家玉,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其禄,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家亮,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玉与被告夏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家玉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家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家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6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家玉负担。审 判 长 陈 海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