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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家玉与被告夏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玉,夏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示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家玉,男,1968年7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其禄,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家亮,男,1988年6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玉与被告夏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家玉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家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家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6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家玉负担。审 判 长  陈 海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