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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9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四川汇丰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汇丰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927-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汇丰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汇丰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汇丰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给付工程款469207元及保证金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066元。本案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成都恒禾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570000元内予以冻结,执行中查明,该工程款尚在决算过程中,暂时不能支付,本院已向成都恒禾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31916元予以提取。经向申请人四川汇丰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说明其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汇丰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工程款469207元及保证金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066元。被执行人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汇丰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9207元及保证金5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5066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汇丰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运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