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滕运林与杨克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运林,周圣荣,杨克胜,北京良乡康康乐饭庄,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三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512号原告滕运林,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周圣荣,男,1972年4月9日出生。被告杨克胜,男,1966年2月14日。被告北京良乡康康乐饭庄,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行宫二里14号。法定代表人傅敏,总经理。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三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三村。法定代表人郭金,社长。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三村。负责人刘高,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滕运林与被告周圣荣、杨克胜、北京良乡康康乐饭庄、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三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第三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运林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运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