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峄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董金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庆,孙承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枣峄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董金庆,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承启,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承启继承其子孙茂鑫在山东丰源集团中科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死亡补偿金130000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