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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农村信用社与卢建利、陈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农村信用社,卢建利,陈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1042号申请人:禹城市农村信用社被申请人:卢建利,男,汉族,40岁,住禹城市。被申请人:陈慧敏,女,汉族,40岁,住禹城市。申请人禹城市农村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卢建利、陈慧敏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仕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