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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冷某遗赠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冷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7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女,1998年12月10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皇甫某乙(系张某之母),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唐山钢铁集团公司炼铁厂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冷某,女,1981年5月22日生,汉族,北京电视台编导。申请再审人张某与被申请人冷某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向法院申请再审,一、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德森一丝不挂的死在楼前空地及公安机关对目击证人的笔录可以推定其死亡前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法院不能草率认定其为“自杀”。张德森正值壮年,其平白无故自书遗嘱违背常理。二、原审没有依法为申请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是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庭审后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对张德森的遗嘱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予以拒绝,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被申请人接受遗赠的时间有误。张德森2011年11月17日死亡,申请人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我在2012年3月17日。这个时间超出了接受遗赠法定的2个月的时效。原审法院称被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2日起诉,为何申请人在三个多月后才收到起诉状副本,其中必由缘由。五、原审中申请人曾申请法院调取张德森死亡的勘验照片、公安机关对目击证人的询问笔录等,以此找出其是否在生前已患有精神疾病的佐证,但法院没有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张德森生前已经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申请人在一审中亦没有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张德森的遗嘱进行笔迹及指纹鉴定。张德森的遗嘱中只要求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50元生活费给申请人至其成年,原审法院考虑到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7万元作为对申请人的经济补偿,符合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照顾的法律精神。综上,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