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知初字第327-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27-329号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金鸡路102巷20号5幢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维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速福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宁波市万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良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张开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