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马永会与叶小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363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陈光谦。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跃跃 来源: